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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近两年光伏企业打过的那些官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16 08:02:00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05


3.3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常见于房屋建筑工程,光伏发电项目中此类纠纷案例较少。根据现有判例梳理,光伏项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光伏发电项目是否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工程质保金的优先权起算时间是否仍为竣工之日。

3.3.1 判例指引

对于光伏发电项目是否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部分法院持否定态度。如西藏自治区高级法院在(2015)藏法民一初字第3号判决中认为,涉案工程项目属于并入国家电网的发电项目,对该工程的折价、拍卖势必会减少电力供应,直接影响国计民生,从该工程性质来看应当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因此,对于原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实践中,也有其他法院以原告起诉时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为由,不支持优先受偿权。甚至有法院认为工程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也应该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行使,使得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变得无法实现。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83号判决中即持上述观点。

3.3.2 律师建议

虽然有不支持光伏项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例,但作为承包人在诉讼中仍应关注并及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4 工期延误纠纷

建设工期是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实践中,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的申请和发放均有特定的时间要求,所以工期延误可能会影响光伏项目取得财政补贴。有鉴于此,业主通常会对光伏项目的竣工日期和逾期竣工违约责任作出比较严格的约定。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诉请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常以工期延误为由进行抗辩,或者提出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根据现有判例梳理,光伏项目工期延误纠纷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如何认定承包人应否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和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工期延误为由要求赔偿财政补贴损失两方面。

3.4.1 判例指引

在光伏项目发包人提出工期延误赔偿要求时,承包人通常的抗辩理由包括延期付款、延期提供图纸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如果上述理由成立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法院通常会全部或部分采纳承包人的抗辩理由。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084号判决中认为,反诉原告(即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违约事实,反诉被告(即原告)已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反诉原告及时付清预付款,并告知如不付款将予以停工,但反诉原告未能履约,在此情况下,反诉被告采取的停工应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

对于列入金太阳示范工程或各地年度建设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如出现工期延误可能导致发包人无法获得财政补贴或财政补贴减少的情形,发包人一般会主张由承包人承担其财政补贴损失,但实践中往往因为证据不足或者不具有因果关系而难以获得支持。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010号判决中认为,因涉案工程未在2012年6月30日完成验收且并网发电,才是中央补助资金被收缴的根本原因。而本案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10月16日,虽然承包人延误工期,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应的损失660万元无事实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3.4.2 律师建议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若发生因对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应及时进行签证或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对工期问题进行约定,避免在工程结算时对于工期责任无法认定造成损失。

3.5 产品质量纠纷

由于光伏电站需要长期稳定地运营20-25年时间,因此光伏项目的产品质量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光伏项目总量增长很快,尤其是“抢装潮”中留下诸多质量争议,其主要集中于光伏组件及其他设施设备的质量方面,处理方式则与一般买卖合同差异不大。光伏组件常见的质量问题有热斑、隐裂和功率衰减等,由于这些质量问题隐藏在电池板内部,或光伏电站运营一段时间后才发生,认定和处理都比较复杂。根据现有案例梳理,光伏项目工程质量纠纷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认定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如何就质量问题提出权利主张两方面。

3.5.1 如何认定存有质量问题

在质量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会对合同项下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特别是设备供货方与设备安装方不一致以及电站已交付使用较长时间的情况下,存在质量问题原因难以查明的风险。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时通常会先对质量标准进行明确,再参照该标准通过比对、委托鉴定等方式解决货物质量是否存在瑕疵这一核心问题。

3.5.1.1 判例指引

国家没有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且合同中对于质量标准也未作明确约定是光伏产品质量纠纷常常面临的尴尬局面。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苏中商终字第663号判决中认为,边压块和弹簧垫片的质量问题没有合同约定标准,双方均认可的《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对于边压块和弹簧垫片并无具体要求,故卖方提供的边压块和弹簧垫片符合合同目的即可。现该工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故认定该两项附件能够起到固定支架,进而固定光伏发电板的作用,符合合同目的。因此,采购人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提起反诉、上诉,均未获得支持。

同时,采购人未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也是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主张无法获得支持的重要原因。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京02民终4318号判决中认为,泰豪公司称英利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出过质量异议,泰豪公司虽提交了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却因系单方委托,一审法院对检测报告内容难以确认,且检测报告不足以证明英利公司提供的货物全部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法院驳回了英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

3.5.1.2 律师建议

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是当事人保证自身权利、避免争议纠纷的有效方法,建议光伏项目各方在项目合同中详细约定产品质量标准、验收方式以及质量保证责任。另外,在发现质量缺陷后,当事人应及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和留存证据,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提出质量问题及权利主张。

3.5.2 如何因质量问题行使救济权利

确定光伏工程或组件存在质量缺陷后,合同买方或发包人还面临如何就质量缺陷主张权利的问题。实践中,买方或发包人提出质量问题救济的途径需要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否则将会扩大一方的优势地位或造成合同履行效率的低下。在合同未约定具体救济途径的情况下,买方或发包人提出的权利救济存在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

3.5.2.1 判例指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实践中,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通常只有在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法院才会支持一方退货的诉求。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陕民二终字第00042号判决中认为,虽然所供货物未达到合同约定指标,但该批货物已经全部安装,并交付业主使用,已经不具备退货条件,故买方退货退款不予支持。关于损失赔偿问题。检验结果确认涉案太阳能组件未达到合同要求的指标。卖方应当承担相应损失。

同时,部分光伏组件采购合同中会约定采购人不得以组件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当期货款。对于该条款是否适用的问题,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在(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644号判决中认为,《供货合同》明确约定“甲方不得以组件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当期货款,任何因组件质量产生的纠纷,按照质保条款另行解决”,且东拓公司关于质量问题已另案起诉本案原告,故东拓公司以质量问题拒付货款,缺乏依据。

3.5.2.2 律师建议

建议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现质量问题后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损失的计算标准,避免出现守约方主张的权利救济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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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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