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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1 11:04:27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79


19.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依法依规对能源行业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联合其他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企业和有关个人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失信行为的记录和披露,使严重失信主体在市场交易和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受到制约。引导行业组织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视情节轻重实行不同程度的惩戒。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能源行业市场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0.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建立与完善能源行业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行业组织、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等将产生的能源行业“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六)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21.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组织指导行业组织积极参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标准制订、联合奖惩等方面发挥作用。发挥行业组织的协调和监督作用,推动行业组织指导和督促会员单位积极参与信用建设。明确行业组织在能源行业诚信自律中的职责和任务,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能源行业诚信宣传、教育和交流活动等。

22.引导企业加强信用建设

引导能源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强化企业诚信自律。督促能源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设计科学的信用管理流程,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机制,构建完善的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和事后追责的信用风险管控机制。

23.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业

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专注于能源行业、全国领先、具有较强社会公信力的品牌信用服务机构。支持信用服务产品研发和应用,鼓励发展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咨询等多种业务,提升能源行业信用服务水平。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秩序,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非法、超范围经营信用服务业务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

(七)强化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24.普及诚信教育和培训

组织开展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训,在能源行业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和信用管理内容,提升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编制能源信用宣传材料,向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普及信用知识和政策制度等。

25.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行业风尚。深入开展能源行业诚信主题活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信用宣传等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行业氛围。

26.加强信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推动开展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层次的信用教育和培训,培养能源行业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鼓励信用管理人员学习与交流。加强信用专家队伍建设,建立能源行业信用工作专家库,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信用管理工作者研讨交流,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推进能源行业信用理论与实务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

四、实施进度

(一)2016-2018年重点工作

1.建立健全能源行业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制定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信用评价、信用联合奖惩相关办法,编制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等。

2.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建设能源行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完成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能源”网站建设。

3.通过“信用能源”网站实现信用信息、“红黑名单”、信用评价结果等的公示和查询。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向市场主体宣传普及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落实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和信用信息安全保障。

4.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相关制度和细则,培育和引进信用评价机构,指导开展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点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5.要求市场主体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依据信用分类等级对市场主体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诚信主体采取联合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定期发布信用红黑名单。

6.指导行业组织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发挥作用。引导企业加强诚信文化建设,要求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点领域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7.开展信用教育和培训,组织诚信宣传活动,建立信用专业人才队伍。

(二)2019-2020年重点工作

1.巩固提升前一阶段的各项工作成果,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最新形势和要求,及时调整工作进度。

2.建设能源行业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3.依法依规向社会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

4.指导开展能源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5.要求能源行业各领域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工作机制。成立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领导小组由能源局领导及相关专业司、资质管理中心、相关行业组织、相关企业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资质管理中心,主要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标准建设等工作,牵头开展数据库、平台、网站等建设,指导推动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信用评价、信用监管、诚信宣传教育等工作的开展。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

明确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具体分工、责任单位和进度要求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做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快实施推进。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加强对本地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执行。各行业组织加强会员自律,配合政府做好评价建设等工作。定期收集工作进展信息,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评估机制,进行督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进行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三)加大人才、资金支持

加大对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人才和资金支持,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能源”网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金需求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做到有岗、有责、有人、有手段。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确保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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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用 能源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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