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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修复 该谁“埋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10 11:32:58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433


原告认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三家被告企业应该承担修复“毒地”的责任,而不应该由政府动用公共财政资金来进行修复。

“三被告的土地早在2010年前均已被政府收储,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和控制权,环境修复责任主体已经转移至政府,因此原告不能要求三被告承担污染环境的修复责任。”被告代理律师辩驳称。

庭审中,被告承认涉案常隆地块受到污染的事实,但他们认为,该土地已被政府收购,政府作为土地受让者和使用者,明知土地受到污染而收购,并积极履行了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复义务。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土壤污染的修复治理责任,于法无据。被告还提出,作为受害人——不特定多数人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和“常隆地块”周边的居民,未能提供证明存在环境损害或损害风险的客观证据或证明材料,未证实学生和居民受到了常隆地块污染的损害。

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常隆地块早在2010年前就已经被常州市新北区土地储备部门收回,并一直处于土地修复进程中,案发时该土地修复程度已达95%。而常州“毒地”事件的爆发,导致了土地修复暂时停顿。

追责化工厂存在“举证困境”

家长们的妥协是无奈之举,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也感到步履维艰。

“我们知道这件事情后,派人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还组织了专题研讨,在提起诉讼之前也做了评估。”自然之友工作人员葛枫说。

“无论是个人还是公益组织,在面临环境污染试图维护权益时,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取证问题。”原告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量的调查监测数据都在政府手中,环保组织为本次诉讼已经先后向常州市环保局及新北分局正式提交了15份信息公开申请。

“打官司意味着一笔巨大的开销,个人和公益组织一般很难承受,况且,一份单方提供的检测报告很容易让对方提出质疑,能否被采纳还取决于法官的裁量。”原告代理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国内的污染检测手段与国际先进检测手段有差距,化工企业产生的特征污染物太多,很多都不在国家标准检测范围内,发现问题只能依靠现有标准来评价,没有标准的问题或现象则无法给出评价

  
 
关键词: 常州 被告 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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