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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透视减持洪峰下的制度漏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24 09:36:48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432


联创互联同样如此。2016年12月13日,联创互联披露2016年业绩预报,预计全年实现净利润2.11亿元至2.2亿元,同比增长584.74%—613.95%。但在此前的10月27日、28日,联创互联控股股东李洪国连续两天减持,减持数量达2544万股,占比达4.31%。就在10月28日当天,齐海莹、周志刚两名股东,也共计减持了2146万股,减持比例3.63%。

全通教育股东减持数量,虽然不如上述几家公司之多,但手法却有类似之处。1月23日,全通教育发布业绩预报,预计全年实现营业收入9.2亿元—10.5亿元,同比增长 110%-140%;预计实现净利润9395万元—1.21亿元,同比增长0%—30%。

随后,全通教育于2月10日公告称,其实际控制人陈炽昌、林小雅计划在今年2月16日至8 月 15 日期间,分别减持不超过1901万股、500万股。2月16日,陈炽昌、林小雅已分别减持495万股、1100万股。

堵住制度漏洞

“利用违约、诉讼等方式,实现限售股变相减持,在法律、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反过来也说明在监管、法律上确实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华浩表示,限售股的权利本来就受到限制,质押时发生违约,就可能发生所有权转移,为变相减持提供了空间。

刘华浩认为,依据《担保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才属于可出质权利,那么,限售股是否合法有效,就值得探讨。实际操作中,限售股质押,往往成为变相减持的工具。在此情况下,一方面要通过法律、司法部门加强对此类行为的实质监管,并厘清具体案例的不同情况。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限售股质押有效,但应当走拍卖程序后再进行给款。”张维光则如此表示。

而另一方面,股票具有特殊性,要与普通质押物进行区分,不能与普通质押物同等对待,从而堵住变相减持的漏洞。此外,与大宗交易制度结合,进行必要的改革,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限售股变相减持,主要还是前后股东的权利义务承接上,缺乏明确的依据和约束。”黄建中向第一财经记者分析,减持是股东的权利,本来不应过多干涉,但从目前A股市场显示来看,必须适当严管。应当明确限售股可以转让,但受让方必须严格承接原来的所有义务,从而堵住变相减持的漏洞。

不同于套利型减持,一些上市公司股东利用自身信息优势,配合自身减持的行为,情况更为复杂,数量更多,危害也更大,甚至涉及违法犯罪,但效仿者却越来越多。

2月20日,证监会披露了两则市场禁入决定书海润光伏前任董事长、董事、财务总监等高管,向公司当时第一、第二大股东泄密,并建议发布与公司基本面不符的高送转预案,帮助股东及高管减持,进行内幕交易。为此,先后任海润光伏董事长的任向东、杨怀进等人均被处以市场禁入的处罚。其中,任向东被禁入市场十年。

证监会调查显示,海润光伏2013年度亏损,2014年盈利目标亦未实现。2014年底,时任该公司董事长、第一股东的杨怀进,与部分高管商议后,决定尽量将亏损在2014年确认。彼时身为海润光伏董事长的杨怀进,将年度预亏的信息与公司前两大股东沟通,建议在利用内幕信息减持前,发布与公司基本面不符的高送转预案。此后,经杨怀进等提议,海润光伏披露了10转20的分配方案,其后多名股东、高管随之减持,个别股东减持达1.57亿股,金额超过13亿元。

“利用信息优势,明显配合减持,这才是最可怕的。”黄建中说,一方面利用信息操作,一方面配合减持,属于典型的信息操纵,包括部分高送转、业绩预增等,还涉及内幕交易,不仅仅是违规的问题,而是已经构成犯罪,或者与犯罪行为存在联系。

除此之外,不少减持则直接违规。2016年9月29日,因减持股份达到5%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并继续超比例减持,精伦电子控股股东张学阳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4年8月,湖北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四个资管产品,承接中国恒天集团减持的新洋丰股票,累计持股达到6.65%。此后,其中两个资管产品陆续卖出新洋丰股票,累计获利约9000万元,洋丰股份在承接新洋丰股份时达到5%,却未按规定披露。

黄建中认为,之所以有如此之多的违法违规减持得不到有效遏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处罚过轻,或者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缺乏从严处罚、监管的依据,导致很多违法违规行为罚不当罪,无法产生威慑效果。

“很多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动辄好几个亿,乃至上百亿,但出现违规的,顶格处罚也才60万元,相对所得不过九牛一毛。”刘华浩说,违法成本太低,是引发违法违规行为的一个重大原因。

根据公开信息,洋丰股份买卖出“新洋丰”的时间,前后时间相隔不足6个月,构成短线交易违法,但只受到向上市公司上缴违法所得、证监会给予洋丰股份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的处罚。而华夏人寿此前违规减持希努尔,则只被出具警示函。吴明厅因自推自否高送转,只受到公开谴责的处分。

“要想真正威慑信息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要加强监管处罚力度。”黄建中说,目前除了内幕交易等少数情形,包括高送转、信息披露在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未进入刑法。他建议,应将这些行为中较为严重的情形列入刑法,同时大幅提高对相关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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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减持 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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