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议与措施
(一)建立危险废物鉴定机制
研究制定危险废物鉴定管理办法,明确危险废物鉴定机构、程序、内容以及鉴别实验室要求等相关内容,加强鉴别工作的质量考评和责任落实。根据工作职责,可将我中心作为国家危险废物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国家危险废物鉴定工作。
国家危险废物鉴定中心受委托开展以下具体工作:受理省级危险废物鉴定机构无法确定危险特性或危险特性有争议的废物的申请鉴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分析试验;负责出具危险废物鉴定意见;指导、监督和培训地方危险废物鉴定工作;建立危险废物鉴别数据库,汇总和发布全国危险废物鉴定结果。
(二)完善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标准
加快修订现行的《名录》。《名录》修订过程中,可充分借鉴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度和豁免管理的经验,充分应用国家环保公益性项目针对重点行业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技术研究成果,并有针对性的解决我国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在《名录》使用和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完善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根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类,分别研究制定危险废物的爆炸性和传染性等危险特性鉴别标准。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价体系研究,建立以环境风险评价为基础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标准体系。
(三)将危险废物鉴定机构纳入司法鉴定体系
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相关规定,推动将危险废物鉴定机构纳入司法鉴定体系,把各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鉴定机构作为环境保护违法案件关于危险废物的司法鉴定机构,确保危险废物鉴定流程和出具的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四)加强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
研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危险特性分析和环境监测实验室仪器配置标准,以及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筛选的相关要求。重点依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以及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分析测试相关的能力建设,并将危险废物鉴别分析测试工作纳入每年工作计划。鼓励符合要求的社会实验室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实验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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