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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享须在合法区域运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17 14:33:39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07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个别城市出现了新的共享出行方式——共享电动滑板车。然而不少网友对电动滑板车上路是否合规提出了疑问。3月15日,推出共享电动滑板车的杭州云造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滑板车只在园区、小区、学校等封闭区域投放,同时会通过一些技术手段防止用户把车骑行至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道上。 

  对网友担心的共享电动滑板车上路是否合规的疑问,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去年8月,个别地方曾出现过电动滑板车上路行驶的情况,很快就被交管部门喊停。如今以共享方式推出的电动滑板车,同样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规制。 

  滑板车本身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能够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界定标准,上路行驶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用上海一位交警的话说,其“行驶、制动、转向等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的标准,其结构特点也不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的标准,属于一种滑行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不能上路行驶,意味着共享电动滑板车只能在封闭的小区等场所使用。这也是投放该产品的企业负责人对外声明的投放区域。对用户可能上路使用的情况,该负责人解释了具体的预防技术,即“系统后台通过GPS定位检测,用户只要出了封闭区域,滑板车就会警报,因为是电子锁,如果车发出警报了,就会锁定电机没法继续骑行,或者计费会一直继续”。这些措施能不能真正阻止用户上路,避免事故发生,值得密切关注。 

  共享必须在合法和安全前提下进行,这是我们社会在创新中有序发展的前提。2017年2月,北京街头曾出现共享电动车,电动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界定的非机动车,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必须要依法登记取得牌证才能上路行驶。而此批共享电动车经北京交管部门核查,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也不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未达到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上牌标准,因此被交管部门责令尽快回收。 

  共享电动滑板车要想发展就要确保能得到合法使用,对此,笔者还想探讨的是,相关企业对共享的创新,无可厚非,也用心良苦。这种定位于区域共享的模式,让笔者想到了眼下投放稍显密集的共享单车。它们带给出行的便利有目共睹,更可贵的是,它们绿色环保。但目前投放主要集中在一线城市的核心区域,多个品牌密集投放会带来资源浪费,造成停放空间紧张。其实这样便民的创举值得在更广泛区域推广。随着共享新能源车、电动车及更多共享产品的投放,在合法范围内,向用车需求同样很大或更加迫切的偏远地区倾斜,会让创新的成果得到更大程度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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