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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回复上交所问询 清源股份发展战略呈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29 09:32:58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02


  针对上交所下发的问询函,清源股份按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并于28日进行了逐一回复。

  对于投资建设各个光伏电站项目决策过程及其敏感信息形成时点,公司表示,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及建设业务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内部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制度流程,上述投资光伏电站项目的敏感信息形成时点为2017年3月13。2017年3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建设光伏电站项目的公告》。公司2017年1月25日披露了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亿元的绿色公司债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为“拟用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所支持的绿色产业。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因此,公司不存在延迟披露的情况。

  2017年1月25日,公司在披露拟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时,只确定了将公司债券用于投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中的清洁能源项目,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跟清洁能源相关的3大日常性主营业务,由于当时公司尚在进行投资方向考虑,并未根据公司立项和投资流程规定对目前拟投资的光伏电站项目进行必要的可行性分析和投资测算分析,也未进行立项和投资审核及作出决定,公司在绿色债披露之时,尚无法明确具体投资范围和意向,故在披露拟发行绿色债券的相关公告时未披露具体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范围。

  在公司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光伏电站项目开发流程、项目投资流程,并通过投委会表决后,根据上交所相关法规,本着谨慎性和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由于44个光伏电站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金额较大,达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和公告标准,故于2017年3月13日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公告相关内容,公司履行了临时公告义务。

  而针对董事会集中决策大量项目的原因,是否存在触发披露义务但延迟披露的情形,公司表示,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性的业务,在达到特别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前不需要逐一公告,由于上述44个光伏电站项目的累计的投资总额较高,公司本着谨慎性和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公司决定将以上项目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进行相应的披露,因此公司不存在触发披露义务但延迟披露的情形。

 
关键词: 光伏 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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