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或将重新设计
吕忠梅表示,《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考虑重新设计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比如要求企业自证清白而非监管机关判定是否违法,是否可以将处罚日期回溯,只要企业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违法排污,就可以计入按日计罚的天数。
去年12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7日上午,《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2017年第6期(总第81期)立法专家咨询会在北京召开。研讨会由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教授主持。
马军认为,如果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能够全面公开,那么企业是否超标排污将一目了然,就可以帮助企业自证清白,同时按日计罚也就有了依据。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效果评估报告(2016)》显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情况不理想,不依法公开、公开不及时、信息更新缓慢等问题较为普遍。省级和市级环保部门公开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的比例分别达到90%和96%,这方面表现情况良好。但在调查中发现在101个被查询的环保部门中,有13个环保部门存在更新信息缓慢、公开不及时的问题,再加上未公开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的3个省级环保部门和3个市级环保部门,在2016年中,共有19个环保部门存在未依法公开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的情况,占比为19%。
此外,《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效果评估报告(2016)》显示,依法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地市级环保部门的法定义务,但公开情况较差。在新《环境保护法》已实施一年多的情况下,各地环保部门2016年履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开义务的情况依然非常不理想。不依法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地市级环保部门(包括不公开和不按时限公开)共计56个,占到了全部统计对象(74个地市级环保部门)的76%。
“如果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能够全面公开,很多事情就有空间推进。但是现在很多地方在线监测数据不作为执法依据,造假现象频频出现。我认为,应该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来处罚数据造假,如果震慑作用不大,就提高到没有人敢碰高压线的程度。”马军表示,打蛇打七寸,好多在线监测数据造假都是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协助他们所服务的机构去造假,处罚太轻、利益太大,遏制不了。
马军建议,应该将造假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驱逐出市场,以后起码不会再出现系统性造假。“如果做技术服务的人不愿配合,造假很容易被发现。”
中央环保督察组在督察时已经发现、公布了数家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督察很重要。”马军表示,“我们10年来收集了一些企业的排污数据,都没有发现问题,但是中央环保督察发现了。督察特别好的一点就是高调公开。”
但是,马军认为,中央的环境执法力量还是有限的,最重要的是把环境法制建立起来,建立长效机制。“在线监测数据公开,用社会监督来倒逼执法加强,减少地方对执法的干预。让污染企业陷入人民战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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