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产废单位识别,要求如下:
本方案所指重点产废单位包括下列企业或行业中的企业:
1.企业: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 吨的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2.行业: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疗废物等的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区域重点行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平均达标率低的行业。
四、考核安排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要求见附 3),制定下年度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或计划,并于每年 12月 31 日前,将上述三项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抄送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固管中心)和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固管中心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各省份督查考核工作情况总结报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每年组织对部分省(区、市)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适时通报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应用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抽查过程中,若发现上年度省级自评结果高于国家抽查结果 20%[(上年省级自评分数-国家抽查分数)/国家抽查分数]、国家考核评级为 C、国家考核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 60%的情况,对该省份进行全国通报批评。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并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对各地市进行排名。每年 3 月 31 日前应在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上公开上年度督查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 A 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高于 90%的地市,全省(区、市)通报表扬;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 C 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 60%的地区,全省(区、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与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附: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2.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
3.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附 1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对环境保护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一、考核机制建立情况;
二、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三、监管能力建设情况;
四、处置能力保障情况;
五、工作总结报送情况;
六、违法企业惩罚情况;
七、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情况。
考评方法详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说明: 1.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0.7×经考核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危险 废物产废单位抽查总数量。
2.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0.7×经考核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危险 废物经营单位总数量。
3.考核评定方式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评内容确有亮点的,可报固管中心备案后适当加分,但最高得分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分值。 考核结果分为 3 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 90 分以上为 A;得分 60 分以上 90 分以下为 B;得分 60 分以下为 C。
4.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考核工作可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参考本表执行,具体指标可适当调整。
附 2
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
附 3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督查考核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和自评打分情况,包括督查考核范围和内容、部门和岗位职责分工情况、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完成情况等;
二、危险废物环境无害化处置推进情况,包括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和处置能力保障情况;
三、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情况和违法企业惩罚情况等;
四、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发现的主要问题;
五、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六、附件: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附 2),不达标和基本达标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汇总表,不达标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建议予以联合惩戒的有关人员名单等。
<上一页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