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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节水力度加强 水资源税主要在哪些方面创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13 06:33:21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62


◆下列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6.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

◆下列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2.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三、改变征收主体

水资源费改税后,征收主体由水利部门变为地税部门,但所需的大量税源信息仍由水利部门提供。因此水资源税征收管理采取"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模式。

按水资源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取得取水许可证并提交年度取水计划至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纳税申报。

◆取水许可与年度取用水计划备案

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填报《河北省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税源登记信息录入征管系统。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批准纳税人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在获得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用水计划信息录入《河北省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须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并按照核定的实际取水量计算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未取得《河北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应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下个纳税期办理税款结算。

◆未经许可擅自取水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单位或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处罚并核定其取水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水量,按照《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征收税款。

试点成绩:税收收入增加明显 节水效果显著

据有关媒体报道,河北水资源费改税之后,税收收入明显增加。水资源税开征前五个征期,全省共有13325户水资源纳税人,申报水资源税超过7亿元,计税取水量共计7.93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0.87亿元,占申报总额12%,地下水6.33亿元,占申报总额88%。

统计分析显示,水资源税收入与原水资源费收入相比明显上了一个台阶。对比来看,2015年河北水资源费月均收入0.78亿元,改革后水资源税月均收入1.43亿元,比近三年水资源费月均收入增加0.65亿元,增幅为83%。

据了解,实现增收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政策性增收。改革费改税的同时,调高了取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水和高耗水企业的征收标准,增加了收入。二是管理性增收。实施费改税后,税收刚性增强,严格依率计征,增加了税款入库。

与此同时,改革倒逼一些企业减少取用地下水、转变用水方式、采取节水措施的成效初步显现,总体显现出“三倒逼两提升”政策效应,实现了地下水取用量稳中有降的整体局面,形成了“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多部门共治的管理模式,促进了水资源税征管水平和水资源管理水平的“双提升”。

有专家指出,按照资源税改革的路径规划,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省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据了解到,对河北省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将开展第三方评估,在评估完成之后,将在年内选择合适的地方扩大试点。水资源相对匮乏、产业结构偏重化的地区将是重点推广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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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资源 用水 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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