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能源资讯 > 焦点新闻资讯 > 正文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发布 规定大气污染查处不力给予行政处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8 11:30:56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189


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包庇的,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近日通过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首次作出上述规定。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6章67条。这部法规在“法律责任”一章约定了对9种情形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还包括7种情形,包括: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对举报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这些情形若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将于8月1日施行的这部地方性法规还就“重污染天气应对”单独列章并首次予以法律上的职责明确。


 

[ 行业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猜你喜欢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无线充电拓宽应用领域 “国家能源生物燃料研发中心”获国家能源局批准设立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