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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新规出台 所有重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4 11:30:48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16


第一商用车网消息,根据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规定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将意味着,2017年7月1日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柴油车,和外地转入的柴油车,都必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不符合者将不予上牌。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出台相关规定。

河北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颁布《关于河北省柴油车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

标准正式实施开始之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凡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外省转入车辆,凡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省内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浙江

据浙江法制报报道,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近期买卖车辆的人尤其要注意。

上海

据《劳动报》报道,上海市环保部门表示,从7月1日起,上海市实施国五排放标准的车型进一步扩大到重型柴油货车,超标车辆将不予注册登记。

届时,在上海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柴油货车必须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不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

在2017年6月30日前(含30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或在原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欲转入上海市的国四标准重型柴油货车,须在2017年7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含25日)经上海市环保部门确认,仍可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逾期不再办理。

新疆乌鲁木齐

3月30日,新疆晨报记者从乌市政府印发并颁布实施的《乌鲁木齐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了解到,为了强化乌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全面淘汰黄标车、老旧车。《方案》强调,今年,乌市将严格执行汽油车国五新车准入标准,7月1日起,将执行柴油车国五新车准入标准。

《方案》规定,研究制定外埠车辆准入管理办法,严防达不到在用车环保标准的车辆进入本市。乌市将分类划定重型、中型、轻型、微型货运机动车的道路通行区域,严控货运车辆在禁行区域内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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