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设施修建类。指在技术人员指导下,修建森林作业道、森林防火带、森林公园步道,绿地灌溉(排涝)渠道,以及各类绿地游憩、服务、管理设施等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修建森林作业道,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步道5米(宽1米以上),森林防火带10平方米,参加修建绿化设施劳动半个工作日,完成其中一项折算3株植树任务。
(六)捐资捐物类。指自愿向合法公募组织捐赠资金用于国土绿化,或者捐献当地国土绿化急需物资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按一类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20元、二类地区(内蒙古、辽宁、福建、山东、广东、湖南)15元、三类地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元的标准,折算完成1株植树任务。捐献当地国土绿化急需物资按时价折算植树株数。
(七)志愿服务类。指自愿参加国土绿化公益宣传活动,或者按有关要求提供与国土绿化相关的普及推广、培训指导、公益活动组织管理等志愿服务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自愿参加宣传报道、信息化建设、科学或者法规普及、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专业指导、国土绿化公益活动组织管理等半个工作日,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主动报告违反国土绿化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初发林业灾情,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八)其他类。指其他与国土绿化相关的劳动或者贡献,折算标准由省级绿化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依法自行规定。
第三章 尽责管理
第五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负责公民义务植树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宣传发动、调度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按照谁组织、谁证明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可对完成当年植树义务的公民颁发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电子证书。
第七条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电子证书式样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办法制定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实施细则。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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