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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分组审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8 10:31:59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426


政府先埋单,再找责任人追回修复费用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卫说,关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草案列的顺序是先判断污染情况、污染源,然后按照污染人、土地使用人和政府这样的顺序来追究修复责任。这是草案关于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设计的路径。现在有大量场合,污染人或者污染企业不清楚。比如多年来从上游下来的污水灌溉,污水是怎么造成的,涉及到很多企业,而且有的企业可能已经关门了,没有能力去承担修复责任。若退一步让使用者(如农民)进行土壤修复,土壤修复的价格、费用又很高。如果修复责任分不清楚,就会导致污染土地的修复问题多年处于扯皮状态。建议对污染的农用地土壤先规定一个修复的期限,到了这个期限还没有人承担修复费用的话,则由政府先来埋单,然后倒逼政府去找责任人把修复费用追回来。因为政府的工作力度比较大,这样就可以使一批污染的土地尽快修复起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沈绿叶说, 草案第41条“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以农艺措施为主的修复技术”后加一句“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代为修复,代为修复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理由如下:地方人民政府代为修复土壤,势必会有费用支出,政府财政不应为污染责任人埋单,代为修复费用应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云龙说, 草案第27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农业生产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的设施建设。”这件事情是一件很大的事情,因为涉及面广,广大的农民都涉及到。而且又是我们基础土壤的改善,所以只有鼓励措施是不够的。这一条应该相应制定有关政策鼓励和支持。

确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政府的责任体系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说,土壤污染立法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责任人。草案中有这么几处规定,第37条、第43条等。明确了土壤使用权人,有些情况下土壤污染责任人找不到,经过多年后,现在只能找到使用人。污染的责任人找不到,土地使用权人也没有明确的责任,这个时候谁承担治理修复责任?就明确为政府。总之,一个是污染责任,一个是土地使用人的责任,一个是政府的责任。土地使用人还有先前的使用人和现在的使用人这样一个变化,责任人也可能不止一、两个。过了十几年、几十年才发现,找先前在这块地上带来污染后果的责任人是很难的。这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构建和设计的难点。

责任人、使用人前后有很多、很大的变化,最后都找不到了,政府先把土壤防治的任务担起来,包括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等。还要明确区分土壤污染者责任和土地使用人管护责任,土地使用人有管护责任,这块地包括附近地块可能没看好,有污染了,负有管护上的责任。这和直接造成污染的责任不一样。草案第四章、第五章 确立这样一个责任体系,在这个前提下再规定权利义务。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喜庆说,建议增加土地收储后的污染责任承担方面的内容。实践中已经发生在政府收储土地以后,由政府承担污染土地的治理及修复责任,还是由原污染企业或个人承担的问题。土地收储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控土地市场依法取得土地的行政行为,土地储备机构既不属于污染者,也不属于污染场地的使用权受让人,所以土地收储不能免除被收储土地污染者的责任。依据“损害担责”的原则,污染企业仍应承担治理与修复责任。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丁仲礼对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提出3点建议。一是总则中应该把责任体系写清楚。现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没有一个责任体系,这里就牵涉到很多方面的问题。比如说标准的制定,污染程度的评价、治理技术的选择,治理的过程,验收评估等等,每一个环节到底谁是责任的主体,这个要确定下来,最好在总则中设一段作总的描述。二是草案第10条第二款操作上可能有难度。建议改为“根据土壤生成的自然条件、污染状况、利用现状以及人体健康风险和生态系统风险的认知水平,分类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程度的国家标准,作为后续利用、治理等活动的依据。对这一标准要进行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这样可能更好操作。三是总则第4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职责”,这里有一个责任主体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是起指导作用,还是起领导作用?建议改为“领导、协调,督促其下辖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职责”。

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相关信息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说, 草案第71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相关的信息,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没有权利要求环境主管部门公开他们所关心的区域的土壤信息?包括普查、调查、风险评估、管控和修复情况。草案第14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主要食用农产品产区的土壤环境信息通报给食安部门,要不要通报给社会?社会上老百姓关注某个地方食品是否超标,现在草案中也没有途径让公众获得正确消息。草案对此规定不够。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应改为五年一次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说,草案第11条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是不是时间太长?建议改为5年一次,一届政府做一次土壤污染普查。10年太长了,有些污染事后不太容易治理恢复。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也赞成把土壤污染普查时间缩短到5年或更短的时间。同时建议,对污染严重的地区建立长期监督的机制。

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权责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说,涉及到土壤污染的部门有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建议根据这些部门、领域分别规定污染防治、责任承担等。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农业土壤污染防治,其次是林业。农业方面涉及到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问题,建议在立法中侧重规定农业和林业方面的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点单列,农业部分单列一章、林业部分单列一章。国土资源和住房建设方面土壤污染防治也细化列为一章。另外,不同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监督、法律责任也应列清楚。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世明说,首先应进一步把政府有关部门的职权规范明确。由于土壤污染的成因和类型十分复杂,防治土壤污染的任务非常艰巨,有的工作不仅量大,而且持续时间长,比如土壤污染的普查、监测等。土壤污染的防治涉及政府的多个部门,建议在此法中把政府相关部门的权责划分清晰。其次是处理好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关系。草案明确,土壤环境质量国家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还要不要?现在的草案没有把标准写入,建议修改时再听听各方面的意见,再认真研究推敲一下。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南北方土壤背景值不同,地区差异性很明显,如果允许出台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可能有利于保护未污染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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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壤污染 污染 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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