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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2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09:01:18   来源:互联网  编辑:环境保护  浏览次数:611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25号

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069894639Y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马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庚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蓟汕联络线高压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项目未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于2015年11月建成并投入试运行,我局于2016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字[2016]24号),责令你单位该项目于2016年11月30日前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我局于2017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该项目正在使用,且至今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月19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7年1月22日提交了《蓟汕联络线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陈述申辩意见书》,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一、你单位称收到我局整改通知书后,积极委托环评单位按照该工程实际建设情况编制环保验收报告和项目检测报告,于2016年10月完成报告的编制工作,并上报我局。二、你单位称经与我局审批处沟通,由于该项目实际建设地所处行政区域点为滨海新区与环评批复建设地点所处行政区域静海区相隔二排干河,距离约为200米左右,依照审批处要求,需按实际情况出具环评变更报告。三、你单位称于2016年10月委托环评单位进行环评变更报告的编制工作,并于2016年12月15日报环保局评审中心进行报告评审。评审中心至今仍未通知你单位评审会召开时间,目前,你单位正积极与评审中心沟通,尽快召开该项目环评变更报告评审会。你单位认为责任不完全在你单位,请我局予以考量。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月19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1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1月22日《蓟汕联络线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陈述申辩意见书》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蓟汕联络线高压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停止试生产,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蓟汕联络线高压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项目立即停止试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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