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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09:04:08   来源:互联网  编辑:环境保护  浏览次数:539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4号

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3712053R

地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九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郑嘉欣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天津高新区环亚体育运动公园项目于2010年开始建设,2012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项目中马球运动场、马房、马匹训练场、马术练习场、网球中心、篮球场、健身场等体育运动设施及特色餐厅、生态园、人工湖正在使用,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12月19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9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6年12月26日提交了《申辩意见》,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马球项目公园在2012年投入使用之初,你单位曾与高新区环保部门协调过此事,你单位提出由于该项目处于试营业状态,包括各项设施设备均未达正常运行状态,当时并不具备环保测试条件所出报告并不能反馈最真实的有效成果。故特向园区环保部门申请该项目正常运转一段时间后各项设施均能反馈最客观真实状态后再做环保监测并编制环保报告。截止目前,该项目仍有部分区域及设施尚未投入运营,特提出书面申请,待所有项目投入运营后尽快办理相关环保审批。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19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93号)以及你单位2016年12月26日《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天津高新区环亚体育运动公园项目中正在使用的马球运动场、马房、马匹训练场、马术练习场、网球中心、篮球场、健身场等体育运动设施及特色餐厅、生态园、人工湖停止使用,并处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天津高新区环亚体育运动公园项目中正在使用的马球运动场、马房、马匹训练场、马术练习场、网球中心、篮球场、健身场等体育运动设施及特色餐厅、生态园、人工湖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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