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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广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6]11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09:04:10   来源:互联网  编辑:环境保护  浏览次数:626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6]113号

天津广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684724623D

地址:蓟县迎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0月20日、12月15日分别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5年8月对位于天津市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0.36公里路段进行道路拓宽施工,并于2015年10月完成。你单位2016年6月对该路段进行路边沟施工,并于2016年8月底完成,现场检查时该路段正在使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频影像资料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11月9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23号)对你单位下了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1月9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23号)及2016年11月16日《送达回证》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建设的位于天津市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0.36公里路段停止使用,处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建设的位于天津市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0.36公里路段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次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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