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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6]10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09:04:12   来源:互联网  编辑:环境保护  浏览次数:542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6]101号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95684743971W

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新慧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道成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9月27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海河教育园区二期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位于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公共绿廊部分)于2012年12月开始建设,2015年4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使用,且至今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11月30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7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6年12月7日提交了《关于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二期基础设施工程的情况说明》,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为减轻工程项目的影响,你公司已要求相关单位停止在二期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二、你单位称经沟通我局和园区管委会,已同意将你单位开发建设的二期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纳入完善类清理整顿项目。三、你单位称目前已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现状环评工作,其中二期基础设施工程项目B区已经通过园区管委会备案,二期基础设施工程项目A区报告已编制完成进入技术评估阶段,12月上旬报我局审查备案。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1月30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74号)以及你单位2016年12月7日《关于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二期基础设施工程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海河教育园区二期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位于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公共绿廊部分)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十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海河教育园区二期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位于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公共绿廊部分)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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