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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6]10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09:04:17   来源:互联网  编辑:环境保护  浏览次数:526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6]107号

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9149771N

地址: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7号

法定代表人:宋振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太湖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于2011年7月开工建设,2015年9月竣工并投入使用,至今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11月30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6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6年12月9日提交了《关于太湖路等七条道路环保验收问题的申辩意见》,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该七条道路主体工程均是在近两年内完工,但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等附属工程目前均未完工,所以,该七条道路均未进行竣工验收。你公司正在联系相应验收部门,准备在整体工程竣工后立即组织相应的验收工作,包括环保、规划及工程质量等验收工作。二、你单位称该七条道路均为配套或旧路改造道路。所服务的配套项目为住宅项目,住宅项目均已入住。道路施工过程中就有大量社会车辆通行。三、你单位称道路主体完工后是否放行的问题,交通管理部门尚且犹豫,更非建设单位能够决定的。四、你单位称对目前主体完工的道路,准备分批次在2017年5月份前完成全部环保验收。期间完善城市照明、绿化景观、交通设施等工程,为2017年底十三届全运会在我市召开提供良好的出行条件。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1月30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68号)以及你单位2016年12月9日《关于太湖路等七条道路环保验收问题的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太湖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太湖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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