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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津市环罚字[2017]5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09:04:36   来源:互联网  编辑:环境保护  浏览次数:382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51号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789369031W

地址:天津市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8号

法定代表人:武宝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1台XXH2505型X射线探伤机未经验收,于2013年开始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2月24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7年3月3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2012年计划购入XXH3505型X射线探伤机一台,在与设备厂家沟通过程中,该企业承诺为你院免费提供一台探伤机试用,该厂家提供了一台XXH2505型探伤机,在试用过程中你院发现该设备质量差,技术参数与实测参数不符,鉴于该情况,你院决定退回此设备,但此设备厂家未及时拉走,现已清走。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2月24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39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3月3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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