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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3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09:04:45   来源:互联网  编辑:环境保护  浏览次数:363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33号

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8276508W(5-3)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黄河道2999号

法定代表人:胡翔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6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扩建使用X射线探伤机核技术应用项目于2014年9月通过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该项目中8台X射线探伤机自2015年3月开始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12月12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8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6年12月16日提交了《关于辐射验收有关事宜的说明》等申辩材料,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因辐射许可证到期,加之有探伤机更新,你单位于2015年1月4日申请许可证变更,考虑到还应验收,你单位将变更材料和申请验收委托书一起报送天津市环保局。变更工作非常顺利,但辐射验收工作没有进展。你单位称多次向环保检测部门询问验收检测安排,但得到回复称没时间,所以一直拖到现在。二、你单位称非常重视此事,抓紧进行了验收检测委托工作,2016年12月26日,向我局再次以书面形式报了验收检测委托书。恳请我局酌情考虑。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12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182号)以及你单位2016年12月16日《关于辐射验收有关事宜的说明》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验收批复,并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验收批复。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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