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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森岛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津市环改字[2017]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09:04:56   来源:互联网  编辑:环境保护  浏览次数:444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7]2号

天津森岛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80340013N

地址:宝坻区大白庄镇锦绣香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翟增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单位锦绣香江二期森岛宝地地块Ⅰ期项目于2010年11月通过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津环保许可函[2010]085号),该项目于2008年开工建设,2013年3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使用,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锦绣香江二期森岛宝地地块Ⅰ期项目停止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锦绣香江二期森岛宝地地块Ⅰ期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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