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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富士达电动车有限公司 津市环改字[2017]1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09:04:58   来源:互联网  编辑:环境保护  浏览次数:436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7]11号

天津富士达电动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30175W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丽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富士达电动车改扩建自行车项目于2016年5月通过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该项目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入试生产。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富士达电动车改扩建自行车项目于2017年6月25日前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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