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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 津市环改字[2017]1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09:05:00   来源:互联网  编辑:环境保护  浏览次数:453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7]13号

天津市津南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1240126500XE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葛万公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凯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4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对载货汽车进行机动车检测时,未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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