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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医院 津市环罚字[2017]8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09:05:10   来源:互联网  编辑:环境保护  浏览次数:466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86号

天津市第二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40123554812010511A1001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荣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2017年3月30日、4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4月1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7]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4月1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7]3号)以及2017年4月14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处罚,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8月30日前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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