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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8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09:05:38   来源:互联网  编辑:环境保护  浏览次数:34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80号

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54840460Q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南侧诚品嘉园76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焕茹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你单位诚品嘉园南区一期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擅自投入使用,我局于2017年1月2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9号),责令你单位该项目停止使用,罚款二万元。2017年3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现场检查,你单位该项目正在使用,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4月12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6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我局的行政处罚违背了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原则,我局之前已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未告知我单位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限、要求等,你单位只能自行咨询相关验收工作。我局仍以同一事实理由对我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违背了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2.诚品嘉园一期、二期已经配备了环保设施,无环境污染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已经积极改正消除违法后果的,不予处罚。另外,诚品嘉园一期、二期已交付业主使用,你方不是产权人也无管理权,你单位无停止使用的权限,从实际上也无法停止使用,无法执行停止使用。3.你单位已经积极准备了环保验收的相关资料,因为春节原因,加之我局未告知我方验收的相关条件、程序等,现在你单位已经积极办理验收手续,监测单位已经进厂验收监测,预计到2017年6月可以报送验收,恳请我局针对验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恳请撤销此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4月12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67号)以及2017年5月4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诚品嘉园南区一期建设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诚品嘉园南区一期建设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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