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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8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09:05:39   来源:互联网  编辑:环境保护  浏览次数:508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82号

天津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58714831D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滨海企业总部B16-223

法定代表人:张国跃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你单位平高电气天津智能真空开关科技产业园项目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入试生产,我局于2016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字[2016]31号),责令你单位该项目中投入试运行的真空灭弧室制造车间、电镀废水处理站、全厂污水处理站、研发楼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2017年4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检查,发现你单位该项目正在使用,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4月17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8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7年4月20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自2016年11月30日收到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以来,你单位立即与东丽区环保监测站和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洽商沟通,确定了市监测中心进行验收监测。二、你单位称该项目环评报告于2013年取得市环保局审批,2016年又进行了项目环评报告变更编制,2017年3月取得市环保局批复。三、根据《环评变更报告》,市环境监测中心于3月1日至10日开展了验收监测工作,4月20日取得了验收监测报告。四、4月20日,你单位将该项目验收有关材料报送天津市行政审批许可中心,积极沟通办理验收申请。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4月17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89号)以及2017年4月20日《平高电气天津智能真空开关科技产业园项目环保验收开展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生产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平高电气天津智能真空开关科技产业园项目停止试生产,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生产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平高电气天津智能真空开关科技产业园项目立即停止试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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