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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批复山东胜星及日照岚桥港口进口原油使用配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0 15:30:14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638


7月19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国家发改委批复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日照岚桥港口石化有限公司进口原油使用配额。

批复显示,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现有1套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22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220万吨/年。日照岚桥港口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岚桥)现有1套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35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180万吨/年。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

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运行〔2017〕1127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报来《关于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6〕12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核查评估,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星化工)现有1套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22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220万吨/年。

二、胜星化工应按照我委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淘汰广饶胜荣化工厂20万吨/年、40万吨/年、50万吨/年、东营市广北炭黑有限责任公司50万吨/年、东营利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60万吨/年炼油装置共五套。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胜星化工应按照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胜星化工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胜星化工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及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6月2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日照岚桥港口石化

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运行〔2017〕1128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报来《关于日照岚桥港口石化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5〕1339号)、《关于日照岚桥港口石化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6〕1266号)均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核查评估,日照岚桥港口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岚桥)现有1套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35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180万吨/年。

二、日照岚桥应按照我委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淘汰东莞市麻涌顺昌废润滑油厂120万吨/年、宁夏鲁人能源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年炼油装置各一套。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日照岚桥应按照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日照岚桥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日照岚桥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及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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