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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全省环保不达标生产重点 企业名单的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0 17:15:40   来源:互联网  编辑:环境保护  浏览次数:896


晋环督察〔2017〕85号

各市环保局,厅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按照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布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晋环发[2012]299号)以及环保部对于公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环境信息公开在推动公众参与、强化环境执法中的作用,省厅对各单位上报的2017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超标情况进行了审核。现将全省重点企业2017年第一季度超标情况予以通报。

一、总体情况

本季度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国控重点企业共4家(见附件1)。其中,废气超标排放企业2家,2个废气排放口超标;2家污水处理厂2个污水排放口超标。

二、有关工作要求

省厅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布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晋环发[2012] 299号)对超标企业进行处罚和采取限制措施。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1、实施行政处罚

由省环境监控中心、长治、朔州环保局分别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处罚。

省环境监控中心已对自动监控发现的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鲁晋王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进行处罚;

长治市环保局对长子县给排水中心进行处罚;

朔州市环保局对朔州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罚;

处罚信息请于2017年6月31日前报送到省厅环境督察处。省厅汇总后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提供,作为实施企业“绿色信贷”的重要依据。

2、严厉惩处环境违法行为

有关各市环保局要按照《环境保护法》要求,严厉惩处2017年第一季度超标行为。若2017年第二季度仍未完成整改,在实施罚款处罚的基础上,责成各市环保局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停产限产和按日计罚;对整改不力继续造成严重污染的,实施查封扣押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严格按规定执行排污费征缴标准

省、市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5]107号)文件要求,对超标企业按新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超标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排污费征收标准减半政策。

4、限期落实环境违法问题整改

责成各超标排放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整改内容和有关人员责任,并于2017年第二季度内完成整改。整改方案应于2017年6月20日前报环境督察处,抄报各市环保局。

在环保不达标企业完成整改后,省厅将严格核查整改情况,按程序解除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整改不力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特此通报。

附件:1.2017年第一季度山西省环保不达标生产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xls

2.山西省环保不达标重点企业环境违法处罚信息报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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