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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改对可再生能源的8个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08 20:34:24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06


6、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等制度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规定,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照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发电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时不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合同不得主动通过市场交易转让。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国能新能〔2016〕54号)指出,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2020年,除专门的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9%以上。各发电企业可以通过证书交易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的要求。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持有人按照相关规定参与碳减排交易和节能量交易。

在贵州、云南、甘肃、河南、山西、安徽等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均提出,要做好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在北京市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研究建立可再生能源目标引导和考核制度,到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占全市电力消费比重达到10%以上。在广西省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推进电源项目投资体制改革,将电源项目特别是水电、风电等资源类项目的业主选择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择优选择项目业主。改革电源项目审批制度,在国家实行火电容量审批制度的情况下,深入推进火电项目评优制度,按照排序先后审批项目。

7、通过完善并网运行服务,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其它电源、电网的有效衔接

中发9号文规定,完善并网运行服务。一是加快修订和完善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相关管理办法,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机组上网,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其它电源、电网的有效衔接。二是依照规划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解决好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三是加快制定完善可再生能源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

在贵州、云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均提出,通过完善并网运行服务,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8、积极发展分布式能源

中发9号文规定,分布式电源主要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发展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系统消纳能力。

在山西、北京、河南、陕西等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均提出,要积极发展分布式能源。其中,山西省提出,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或企业,开展微电网建设试点,通过区域微电网的自我调节和平衡,探索微电网技术原则和管理经验,探索微电网电能市场交易及运行机制,2016年底前研究制定微电网建设试点方案。北京市鼓励以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为主的分布式能源发展。陕西省提出,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或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电源。

原标题:新电改对可再生能源的8个要求,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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