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论文 > 燃气能 >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应否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关注热度:145   来源:新能源学术论文
相似论文 相关推荐 你可能关注 点击排行 我要评论

【摘要】:正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川检(研)[1994]55号《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气煤气等易燃易爆设备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
【关键词】破坏交通工具;追究刑事责任;煤气设备;交通设备;减轻处罚;犯罪行为;
【分类号】:D924.3;D926.3
【正文快照】:
高检发研字[1995]5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4〕55号《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气煤气等易燃易爆设备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


您可以在本站搜索以下学术论文文献来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侵犯对象    吕继贵;

唐某的行为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唐德立

论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体及对象    夏尊文;隋幸华;

破坏交通工具罪中“交通工具”的认定研究    闻志强;

赖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王云海;

浅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几个问题    王国庆

重嚼“鸡肋”条款——破坏交通工具罪传统阐释的质疑    陈跃辉,陈德日

拆盗闸瓦钎应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谢新民,戚智超

“分析意见”有哪些正确、错误?    自友

从快审理 严惩不贷    陈旭

本案应定盗窃罪抑或破坏交通工具罪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王爱军

黑店为赚修理费 公路放钉扎车胎    韦海平

撞击装有乘客的校车应如何定性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陈进兴

为消除竞争烧毁他人运输工具如何定性    尹丽仙 张讴

 
关键词: 破坏交通工具;追究刑事责任;煤气设备;交通设备;减轻处罚;犯罪行为;

[ 学术论文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相关学术论文推荐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论文
智能推荐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