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川检(研)[1994]55号《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气煤气等易燃易爆设备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
【关键词】:
破坏交通工具;追究刑事责任;煤气设备;交通设备;减轻处罚;犯罪行为;
【分类号】:D924.3;D926.3
【正文快照】:
【分类号】:D924.3;D926.3
【正文快照】:
高检发研字[1995]5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4〕55号《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气煤气等易燃易爆设备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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