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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知道REACH 1907/2006/EC Annex XVII #23/#43/#51/#52这几项的清单和它们的限量标准是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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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23. 镉 CAS 号:7440-43-9 EC 号:231-152-8 及 其化合物 为了便于登记,这些命名和编码是和欧盟理事会法规(EEC) No 2658/87 (*)中 关税和统计学的命名法一致的。 1. 不得用于以下类别的有机合成聚合物(下文以塑料称呼)生产的混合物或 物品: ——聚氯乙烯(PVC)[3904 10] [3904 21] ——聚亚胺酯(PUR)[3909 50] ——低密度聚乙烯(LDPE),用于制造有色母料时豁免[3901 10] ——醋酸纤维素(CA) [3912 11] ——乙酸丁酸纤维素(CAB) [3912 11] ——环氧树脂[3907 30] ——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3909 20] ——尿素甲醛 (UF) 树脂[3909 10] ——不饱和聚酯(UP) [3907 91] ——聚乙烯对苯二酸酯(PET) [3907 60] ——聚丁烯对苯二酸酯(PBT) ——透明/一般用途聚苯乙烯[3903 11]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甲酯共聚物(AMMA) ——交联聚乙烯(VPE) ——高耐冲聚苯乙烯 ——聚丙烯(PP) [3902 10] ——高密度聚乙烯(HDPE)[3901 20]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3903 30]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3906 10]. 混合物或者物品的塑料材料若镉的质量百分含量(以镉元素的含量计)等 于或者大于0.01%,不得投放市场。 2. 不得用于涂料[3208] [3209]. 8 / 18 若涂料中含有10%以上的锌,则涂料中镉的质量百分含量不得等于或者超 过0.1%。 使用镉含量等于或者超过 0.1%涂料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 任何情况下,1、2 条不适用于出于安全因素而使用含镉混合物着色的物 品。 4. 第 1 条的第二小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由 PVC 废料生产的混合物,下文称为“回收PVC” ——用于下述用途的镉含量不超过 0.1%的回收PVC: (a) 建筑用型材和刚性薄板; (b) 门,窗,百叶窗,墙,窗帘,围墙以及屋檐; (c) 甲板和阶梯; (d) 电缆管道; (e) 非饮用水管道,若回收PVC 用于多层管道的中层,并且外层采用符合 第1 条要求的新PVC。 供应商应确保含有回收 PVC 的混合物以及物品在首次置于市场之前,标 识有清晰易读持久的“含回收PVC”标志,或者采用如下图形标识: 按照法规69 款规定,第4 条的镉限量值将在2017 年12 月31 日之前重新 讨论。 5. 本法规中,镉电镀指金属表面上任何形式的金属镉沉积或涂饰。镉电镀物 品或物品成分不可用于以下用途: a) 用于以下用途的设备和机器: — — 食 品 生 产 : [8210] [841720] [841981] [842111] [842122] [8422] [8435][8437][8438] [847611] ——农业:[841931] [842481] [8432] [8433] [8434] [8436] ——冷藏和冷冻[8418] ——印刷和书籍装订[8440] [8442] [8443] b) 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家用制品:[7321] [842112] [8450] [8509][8516] ——家具:[8465] [8466] [9401] [9402] [9403][9404] ——卫生用具:[7324] ——中央空调及中央供暖设备[7322][8403][8404][8415] 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电镀镉的物品或物品的成分,当 用于a)和b)中提及领域的物品中时,不得投放市场。 6. 第 5 项规定也适用于以下a)和b)涉及的领域/用途镉电镀物品或物品成分, 以及b)中涉及的领域生成的物品。 a) 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纸和纸板[841932] [8439] [8441] 9 / 18 ——纺织品和服装[8444][8445][8447] [8448] [8449] [8451] [8452] b) 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工业加工设备和机器[8425][8426] [8427] [8428] [8429] [8430] [8431] ——公路与农用车辆 [第87 章] ——铁路或汽车公司的运输工具[第86 章] ——船舶[第89 章] 7. 但是,第 5,6 项的限制不适用于: ——用于航空的,太空的,矿产开采的,近海的和核能的物品和物品成分, 因其用于公路与农用车辆,铁路和汽车公司的交通工具和船舶等,需要较高 的安全标准和设施。 ——处于安全设备可靠性的考虑,用于任何用途的电气插头。 由于镉及其化合物的更安全替代品的知识与技术的发展,欧盟将与成员国 磋商后,根据本法规第113(3)所规定的程序定期对现有法规进行评估。 8. 钎焊填料中,镉的质量百分含量不得等于或者超过0.01%。 本条中钎焊指在450°C 以上使用合金的连接技术。 9. 第8 条不适用于防御工事、航天用途以及出于安全因素而使用的钎焊填 料。 10. 质量百分含量等于或者超过0.01%的以下物品不得置于市场: (i)用于制造珠宝首饰的金属珠子及其他金属部件; (ii)首饰、仿制首饰以及发饰,包括: ——手镯,项链,戒指; ——穿刺首饰; ——腕表,腕戴; ——胸针,袖扣。 11. 第10 条不适用于2012 年1 月10 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物品,或者到2012 年1 月10 日为止超过50 年的首饰 43. 偶氮染料 1.由一个或多个偶氮基团还原裂解产生的偶氮染料,它会释放出一个或几个本 法规附录8 列出的芳香胺。根据附录9 列出的检测方法,其在成品或者是已 染色部分中达到可检出限(即:大于30×10-6),则不允许用于可能会与人类 皮肤或口腔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及皮革制品,例如: ——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假毛发,头套,帽子,尿布以及其他卫生用品, 睡袋。 ——鞋靴,手套,手表表带,手提包,钱夹,公文包,椅套,可挂在颈部的 挂包; ——布或皮革制玩具及已布或皮革作为服装的玩具; ——面向最终消费者的纱线和其他纤维制品。 2.此外,第1 段中所提出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除非它们满足其中所提的要求, 否则不允许投放市场。 3. 包括在本法规附录9“偶氮染料列表”中的偶氮染料,不允许投放市场或 以质量分数超过0.1%的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的形式用于纺织品和皮革的染色。 51. 邻苯二甲酸盐 DEHP, DBP, BBP 1. 不可作为玩具或儿童物品的物质或制备的成分,假如该物质或制备的成分 浓度大于塑料材料中的0.1% (重量百分比)。 2. 玩具或儿童照护成品所含邻苯二甲酸盐 (phthalate)浓度高于塑化物质之 0.1% (重量百分比)者不得投放市场。 3. 委员会应于2010 年1 月16 日前,依据新的物质和替代品的科学信息评估 相关规定,并据以进行修正。 4. “儿童物品”这个词条的意思是关系到帮助儿童睡眠,儿童玩耍,儿童卫 生保健,及食物摄取,或者是儿童吮吸的任何产品。 52. 邻苯二甲酸盐 DINP, DIDP, DNOP 1. 不可作为儿童可置于口中之玩具或儿童物品的物质或制备的成分,假如该 物质或制备的成分浓度大于塑料材料之0.1% (重量百分比)者。 2. 玩具或儿童照护成品所含邻苯二甲酸盐 (phthalate)浓度高于塑化物质之 0.1% (重量百分比)者不得投放市场。 3. 委员会应于2010 年1 月16 日前,依据新的物质和替代品的科学信息评估 相关规定,并据以进行修正。 4. “儿童物品”这个词条的意思是关系到帮助儿童睡眠,儿童玩耍,儿童卫 生保健,及食物摄取,或者是儿童吮吸的任何产品。
 
关键词: 清单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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