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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是否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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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  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我省暂明确为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未、污泥、黄磷渣、硫磺渣、磷石膏渣、硫铁矿煅烧渣、电石渣及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等)的比例在30%以上,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对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在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5)自20041年1月1日起,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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