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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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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这是我们公司网站的一个专题,你可以看一下,具体水泥行业的税收优惠很少,你们建议他们做一个税收筹划,会对企业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某市一水泥生产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该企业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该企业生产的水泥制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98号)文件的规定,即: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同时该企业能够完全独立核算不同型号水泥制品的成本。该企业在2007年2月份之前,一直是外购石灰石、粉煤灰、煤矸石等原材料,对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为熟料,再对熟料、粉煤灰、石膏等进一步生产制造成水泥成品,煤矸石、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的比率为35%.自2007年3月份,由于生产能力有限,该公司直接外购熟料300吨,用于生产水泥,外购熟料生产的水泥制品没有单独核算,也没有进行增值税税金的单独计算,而是作为原材料并入正常水泥的生产。将外购熟料作为原材料与其他原材料一起进行生产时,煤矸石、粉煤灰、炉底渣在生产原料(包括外购熟料)中掺有的比率大于30%.但是,该企业在申请退还3月份已缴增值税时,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将外购熟料生产水泥所产生的增值税税金予以扣除,也就是说,外购熟料生产水泥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税务机关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规定:“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外购水泥熟料在上游企业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按照税不重征、也不重退的原则,该企业外购熟料生产的水泥应当单独核算,不享受优惠政策。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本人根据增值税税法原理和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即征即退的出发点判断:外购熟料作为生产水泥的一部分原材料,如果掺有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的比率不低于30%,应当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理由如下:   1、按照增值税原理,增值税是对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征收税金,在实际操作时,按照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外购熟料的当期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生产的水泥制品销售时,销项税额也已实现,不存在重复征税和退税。   2、国家下发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目的就是鼓励企业利用废弃资源为社会生产有用的产品,为了防止不法分子钻政策空子,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需要经贸主管部门在技术、管理等方面进行认定,只有经贸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税务部门审核合格,才能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在以上企业中,外购熟料做为原材料的一部分加入后,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炉底渣所占原材料的比率不低于30%,说明企业在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如果企业外购的熟料数量较大,造成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比率低于30%,按照政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剔除技术因素,如果一家水泥厂,全部用外购熟料加上粉煤灰、炉底渣生产水泥,并且资源综合利用比率达到30%以上,这样的企业不是也在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吗?也应当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因此,针对税务机关的理由,本人认为:税务机关对政策的理解存在差异,该企业应当充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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