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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直面回答:四轮电动车的销售究竟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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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前段时间,我们已经对此问题进行了初步答复,其内容如下: 我们工商部门对您提出的问题是十分重视的,及时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到现场开展调查,并走访、函询相关职能部门。现初步答复如下: 一、我省交巡警部门对电动四轮车视为机动车,进行道路交通管理。如某一款电动四轮车列入了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经当地发改委备案,就可到当地交巡警部门按照机动车的程序上牌、上路行驶。 二、如某一款电动四轮车未能列入了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就需要调查其是否应取得质监部门核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为此,我们已专题函询我市质监部门。据初步了解,目前质监部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中仅有关于电动二轮车的规定(应取得该证方可生产),没有关于电动三轮、四轮车的相关规定。 三、如质监部门答复,电动四轮车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而销售商销售的此车未取得该证的,工商部门应对销售商依法查处。 四、如质监部门答复,电动四轮车无需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我们将要求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五、此为初步答复。待质监部门答复后,我们将就此进一步予以说明。 如上所述,电动四轮车的生产是否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由国家质监部门确定,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中尚未明确规定,质监部门也正在向上请示。在目前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能够简单地将电动四轮车定性为“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呢? 执法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履行法定的职责。请你给予理解!
 
关键词: 电动车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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