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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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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近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安监总局、煤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以下简称通知)。 “十二五”期间,下列煤矿为落后产能煤矿,应予以淘汰:(一)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二)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的煤矿;(三)乱采滥挖,资源浪费严重,采区回采率连续3年平均低于50%的煤矿;(四)采煤工作面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煤炭、掘进工作面采用手镐掘进及人力装岩的煤矿;(五)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六)煤矿生产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其他类型煤矿。
 
关键词: 产能 煤炭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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