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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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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2 号(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按规定参加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免予复训。 解读:出示合格有效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件,可以免于参加培训,直接登记后参与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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