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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观光电瓶车属于机电设备吗,有什么相关的法规条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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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绿春县旅游观光电瓶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区旅游观光电瓶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客运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旅游观光电瓶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观光电瓶车行业必须服从城市客运交通总体规划。
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城市旅游观光电瓶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 旅游观光电瓶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电动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路线、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参加保险;
(七)不得擅自改变车身颜色或车型,不得擅自转移经营权;
(八)旅游观光电瓶车的客运经营时限规定为6年,自购买之日起计算,满6年的电瓶车必须无条件退出城乡客运市场;
(九)旅游观光电瓶车须标明车辆编号、监督电话等标志。
第六条 旅游观光电瓶车从业人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c证以上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龄在一年以上;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 旅游观光电瓶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到站不停,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二)不得将车、证转借他人,冒名营运;
(三)不得酒后驾车营运;
(四)不得强拉硬运,超载营运客;
(五)不得乱收费、多收费;
(六)车上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八条 凡在旅游观光电瓶车身内外设置广告的,须经建设、工商等部门批准;经批准设置的,不得覆盖车辆营运标志,不得影响行车安全视线。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合法营运的旅游观光电瓶车。
第十条 旅游观光电瓶车的经营路线及范围规定为风情园至大礼堂(营部门口),数量核定为28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购入电瓶车从事营运,否则将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建设部令第138号《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律强制收缴,没收经营活动工具和设施,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旅游观光电瓶车经营者有向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的义务,收费标准为按每辆车每座每月10元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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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瓶车 旅游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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