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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普及法律常识,提供法律咨询。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中波684千赫,调频100.7兆赫,牡丹江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法在身边》,今天是11月3号,星期六,安然在这里祝听众朋友假日愉快。今天的节目我们为您安排是周末特别版,《近期法治热点》、《给您提示》和《案件定格》,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今天节目的主要内容。 国内首例要求"补游"赔偿案宣判消费者败诉、劳动争议仲裁法将二审增设"一裁终审"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拟修改......节目开始为您安排的是近期法治热点。 在金融消费领域中,由于消费者缺乏相关知识,时常会出现被侵权而无法得到赔偿的现象。其实,在遇到侵权行为时,您应该理直气壮地提出索赔要求。接下来的《给您提示》安然要提示听众朋友,金融消费权益受侵害如何维权。 节目最后为您安排的是《案件定格》,好稍后请收听今天节目的详细内容。 听众朋友,您正在收听的是牡丹江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法在身边》我是安然,节目开始先请关注一组近期法治热点。 国内首例要求"补游"赔偿案宣判消费者败诉 因旅行社擅自缩减两个景点、增加一个购物点,马先生父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提出"不要赔钱要补游"。这起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国内首例要求"补游"赔偿案,10月22日下午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违约,但鉴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对马先生父子要求"补游"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全国首例洗钱罪案在上海宣判4被告人领刑 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从两年到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据央行上海总部发布的信息称,此案是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也是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法将二审增设"一裁终审"制度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以每年约20%的速度递增,已严重影响到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仲裁法(草案)》,在10月24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进入二审。草案中增设的三类特殊案件"一裁终审"制度,将大大缩短劳动者的索赔之路,成为他们的维权福音。 宁波司法考试泄密案五人被捕 10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将于树泉、刘振华、柏伟、张敏、谢静波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9月11日,于树泉从李晓亮处获得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及标准答案,向浙江宁波、金华、河北唐山、山西临汾及北京的考生出售试题及答案,经鉴定,缴获的试题及答案与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标准试题及答案基本一致,属国家机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拟修改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拟对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律师法,批准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 新能源汽车实行生产准入管理 10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和其他新能源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应由企业法人申请,经国家发改委审核方可进行。国家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现场技术审查工作和产品技术审查工作。根据技术成熟等标准,管理规则将新能源汽车生产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企业应当为每一辆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车辆运行情况,直至车辆停止使用或报废。 电子废物不得填埋处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日前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当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电子废物。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或者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不得复议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日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和公告信息发布等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 欢迎继续关注《法在身边》。在金融消费领域中,由于消费者缺乏相关知识,时常会出现被侵权而无法得到赔偿的现象。其实,在遇到侵权行为或时,您应该理直气壮地提出索赔要求。接下来的《给您提示》安然要提示听众朋友,金融消费权益受侵害如何维权。 案例:企业内退职工王先生在单位实行银行代发工资时,从财务科领到了一张与工资存折配套使用的银行卡。由于年龄偏大,接受新事物慢,所以他的银行卡一直没有使用。今年初,他偶然发现存折上被扣了15元的"年费",到银行咨询,被告知是银行卡一年的使用费。银行工作人员同时解释说,办卡时持卡人和银行签订的协议里有交纳年费的条款。王先生更糊涂了,我从来没有和银行签订过什么协议呀!后经过多方了解,原来是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发卡任务,与单位财务科协商,未经过职工本人同意,便直接为职工每人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得知这种情况,王先生较起真儿来,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了电话投诉。监管部门在调查核实之后,责成银行登门道歉,并退回了收取的年费。 提示:当前,许多持卡人对银行卡的各种收费缺乏了解。较早的持卡者多数是因当初代发工资、出差取款、外出务工、子女外地上学等原因办理的。当时的办卡协议中,多数都有"按年交纳年费和手续费"的条款,只是协议上的条款太多,消费者对这样的规定一般不会太留意。因此,广大消费者应对不常用的"睡眠"卡进行清理、缩减。同时,要了解当前银行收费的信息。比如,现在多数银行对于用自动柜员机跨行取款要按照每笔2元的标准收费,异地存取款的要收取数额不等的手续费,各种贷记卡、借记卡透支一定时间后会收取高额的滞纳金,有的贷记卡仅年费就高达数百元等等。所以,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情况综合考虑,货比三家,选择既服务好、费用又便宜的银行卡,从而避免花冤枉钱,维护自己的金融消费权益。 案例:崔女士担任某企业财务总监。某日,她与另外两名出纳员一同到银行分理处提取现金,因当时提取金额较大,银行柜外又没有验钞机,他们在核对了总数之后便匆匆离开银行。但到了单位重新清点时,却从一捆现金中发现了三张百元假币。崔女士立即与银行取得联系,却得到"现金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的答复。一气之下,崔女士向分理处的上级银行进行了投诉。受理投诉部门非常重视,立即对崔女士的取款全过程展开调查,在证实崔女士没有做"手脚"、且该分理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客户用验钞机,服务确实存在一定欠缺后,最终向崔女士作出了赔偿。 提示:到银行取款时,取款人最好当面点清票款并检验是否存在假钞。这就要求金融消费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反假币常识,或者注意使用银行柜外验钞机验钞,发现有疑问的钞票可以及时让工作人员更换。遇到提取大额现金来不及当面逐张清点时,最好有两人以上同行。这样,如果事后发现假币,可以凭借现金捆扎纸条(上面有银行员工的号码或名章)及时向银行的上级机关反映,并提供同行人员的证言,从而增加维权胜算的砝码。除了当面点清以外,消费者还应尽量避免从人工窗口提取现金。因为银行为自动柜员机配钞时,一般是由专业出纳人员逐张挑选较新的钞票,并经过人工验钞、机器验钞等多道关口。所以,柜员机出现假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此外,账务往来也应尽量使用个人支票及同城转账,或者使用更加先进的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这样,就会减少从银行提取现金的机会,从而避免在各环节出现假币而受到损失的可能性。 案例:周大妈经保险公司代理人孙某的介绍为其女儿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赔付保险。入保一年后,周大妈的女儿因肺炎住院,在得知代理人孙某已辞职的情况下,周大妈将索赔材料直接送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受益人在加入保险之前就曾因肺炎住过院"为由,下达了"合同内容变更通知书",周大妈拒绝接受该项变更。不久,保险公司又下达了"撤销保险合同"通知书。无奈之下,周大妈只好求助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调查认为,这属于保险公司恶意拒赔。本案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向投保人赔付后,再由保险公司追究代理人的责任。在与保险公司理赔部进行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律师代为向保监会递交了投诉信。保监会经过核查,责令保险公司对周大妈先行赔付后,再对该保险进行重新认定。 提示: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可通过三个步骤进行,即先向保险公司陈述事实,力求达成赔偿协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保监会投诉;如果问题还得不到解决,就应及时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听众朋友,您正在收听到的是牡丹江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法在身边》,接下来为您安排的是《案件定格》。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7年9月17日,个体运输户侯某在福建省厦门市配送货物时,一男子以支付2.5万元运费的条件让他把一批香烟运往佳木斯。为了赚取运费,侯某在明知这批货物是专营专卖的烟草制品,且对方并没有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的情况下,仍然答应了下来。9月21日晚,侯某驾车行至佳木斯郊区时,被公安机关和烟草机关执法人员截住,当场查获18个品种共计3.3万条的卷烟,标值近160万元。事后,经有关部门检测,上述卷烟均系假冒伪劣产品。 近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小强(9周岁)要求母亲孙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2001年8月,小强的父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事后,他人多次给小强的母亲孙某介绍对象,但孙某担心小强委屈,因此拒绝了他人的好意,孤身一人带着小强过日子。4年后,孙某因身患疾病无力照料小强,于2005年11月嫁给邻村吕某。事后,小强不愿到吕某家生活,经常偷偷跑回奶奶家。今年5月,小强以父亲去世后母亲对其照顾不周、经常虐待为由,将母亲告到法院,声称坚决不随母亲生活,并要求母亲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庭审中,孙某坚持要求小强跟她一起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小强声称孙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但无法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因此小强要求孙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王某于1990年1月出生。2007年4月28日晚9点多钟,他在安阳市中心汽车站东门搭乘卢某的出租车后,将卢某骗至安阳市东区联通公司附近,因附近群众较多无法下手,又将卢某骗至安阳市开发区玄鸟西侧。随后,王某持刀劫走卢某100多元现金和一部价值500多元的手机后逃走。事后,王某因后怕而打电话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属初犯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个体司机为牟利,竟铤而走险,干起接送窃贼的生意。日前,被告人史秀昌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30岁的史秀昌是一个体司机,从安徽来上海后,买了一辆小汽车,从事运营生意,但生意冷淡。今年3月至4月间,史秀昌明知他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为牟利,多次在窃贼的电话联系下,积极接送窃贼到各作案地点,并在路口等候,等窃贼窃得财物后,又将他们送回暂住地。在这期间,史秀昌先后9次为窃贼作案接送。 法院审理后认为,史秀昌明知他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为牟利,仍积极接送,依法已与他人一起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史秀昌在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法院对其作出从轻处罚。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现金后不入账,并伪造假的银行对账单给客户,张巍康共挪用资金27万余元,日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张巍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巍康是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某分理处从事对公结算岗位工作人员,2005年5月17日,张巍康在柜台收到湖州某物业公司现金缴款75900元,采用不入账,擅自进入银行电子报表系统,采用将企业对账单复制后修改相关数据,伪造假的银行对账单的方法,将该款挪用。自2005年5月起,张巍康采用相同的方法分23次挪用该公司现金缴款共2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巍康的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鉴于张巍康主动投案自首,并已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3人合谋唆使网友抢劫,以报案相胁勒索钱财。近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黎明、刘永亮、王佳永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10日,3被告人相约在一小酒馆,合谋诈骗刘永亮结识的一网友孙某家人钱财。5月20日下午,刘永亮将孙某骗至一地,指着王佳永声称其背包里是"极品",唆使孙某对其实施抢劫。在孙某与王佳永拉扯背包的同时,王佳永向埋伏在附近的张黎明发出信号,张黎明及时出动,乘机将孙某抓了个现行。之后张黎明以"孙某抢劫他人财物被抓,若不同意私了,将被送派出所"为由,向孙某家人索要现金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黎明、刘永亮、王佳永3人目无国法,敲诈孙某家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袁成敏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成敏1998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三年;2002年又因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判刑五年,其刑满释放后仍不走正道。2006年12月以来,袁成敏伙同他人以砸烂门店等手段威胁到马山县城投资的外地客商,索取保护费。其中太平洋服饰店店主一个月内,3次被索取保护费2300元;南方超市店店主3次被索取保护费1800元;三星鞋业店店主每月除了被索取保护费500元外,袁成敏还经常带人到店内,强行拿走鞋袜等货物,致使三星鞋业店被迫关门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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