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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道外XX街3号,DN700MM供水管线漏水,该车间造成损失,经查漏水是该厂的一建筑物压在给水线所致,法律依据多少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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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根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规定,该厂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键词: 水线 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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