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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可以收配套设施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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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楼主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即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视系统、道路、绿化等设施。公共设施即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与购房人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及教育、商业、饮食等各种公共建筑。 按法律规定,房屋配套设施通常应在房屋交付时同时具备使用条件。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上述要求明确交付的配套设施的条件,以便在交付时有相关的依据。但是若未能达到要求,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目前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来追究违约责任。 按以上定义,煤气管道应属于燃气设施,算基础设施。-----------------------------------------------------------------------------------------------------关于棚户区改造是否应该收配套设施费问题,楼主请参照下《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鸡西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79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鸡西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确定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鸡政函[2002]15号)收悉。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价联字[2002]7号)的要求,现对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对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核,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二、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以下八项内容,即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煤气设施、供热设施。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不得再征收单项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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