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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污水排放与城市污水主管接驳该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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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第十八条  需要接驳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施的所有人或其指定的管理单位提交以下材料,经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接驳:(一)接驳排水设施申请表;(二)申请人排水设施通过验收的有关资料;(三)污水处理设施通过验收的有关资料;(四)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及接驳设计图等有关资料;(五)属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的,需送交在线监测装置通过验收的有关资料。其他重点排污企业和重点排水户,需送交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检测制度的有关资料;(六)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已修建预沉设施并通过验收的有关资料;(七)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八)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九条  排水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单位在收到接驳申请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查看。同意接驳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接驳作业应当按照接驳协议进行。公共排水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按时收到答复或者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公共排水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在接驳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协议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出具备案证明。新建项目,建设单位未与公共排水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单位签订接驳协议的,供水企业不得办理供水设施连接事项。接驳自建排水设施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关键词: 污水 住宅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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