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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  城市供水条例目录   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城市供水条例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选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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