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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的等级是根据什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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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参阅:2005年 国家环保总局公告62号 《放射源分类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源分类办法 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制定本放射源分类办法。 一、放射源分类原则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 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 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 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其实是根据国际上长期以来的研究经验成果,人们总结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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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射性物品的等级排列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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