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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的关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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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一、矿井查封及程序 1、查封矿井 (1)“四证”不全或“四证”过期的矿井; (2)待批及有遗留问题的矿井; (3)尚未按规定履行基建审批手续的矿井; (4)未经市煤矿专项整顿领导组批准启封的矿井。 2、查封程序 县市区安监(煤炭)部门要依法责令上述四类矿井停止井上、井下一切作业,由县市区政府加封上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电力部门切断井上、井下电源,公安部门停止火工品供应,煤矿遣散工人,并由政府派一名副科级以上的国家干部担任组长的专门监督小组,实行24小时全天候蹲矿监管,安监(煤炭)部门实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矿井复建及程序 1、复建矿井 (1)经省、市煤炭、安监部门按煤矿基本建设程序批准建设的矿井。 (2)经省煤炭局批准的改扩建矿井。 2、复建程序 已经省、市煤炭、安监部门批准建设的矿井,并在去年“5·18”事故后,经市煤矿专项整顿领导组批准开工或复建的矿井,必须由县市区煤矿专项整顿领导组重新审核并上报市煤矿专项整顿领导组重新核准后,由矿对照批准的设计重新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县市区安监(煤炭)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批。县市区安监(煤炭)部门要入井对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其继续建设。矿井新建和改扩建方案必须明确施工内容、施工地点、建设时限、入井人数、“三委派”人员姓名,并在井口进行公示。安全措施要突出“一通三防”重中之重的位置,高瓦斯及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火区矿井、停建时间长和通风系统损坏严重的矿井,要由救护队对井下有害气体进行测定。 按规定在省、市有关部门已经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的基建矿井,但未按规定由市煤矿专项整顿领导组批准开工和复建的矿井,要按照查封要求继续查封,按规定由市煤矿专项整顿领导组批准开工复建后方可按上述程序进行复建。 三、矿井启封及程序 1、启封矿井 (1)“5·18”事故后,未经市煤矿专项整顿领导组批准启封,但不属于关闭对象,且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的矿井; (2)“5·18”事故后,虽经市煤矿专项整顿领导组批准启封,但没有市煤炭局批准的采煤方法改革设计,且不属于关闭对象的矿井。 2、启封程序 已经市煤矿专项整顿领导组批准启封,但没有市煤炭局批准的采煤方法改革设计的矿井,继续按“一停四不停”的要求,不准进行井下维修整顿作业,由县市区政府加封上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电力部门限量供电、公安部门停止火工品供应,并派一名副科级以上的国家干部担任组长的专门监督小组,实行24小时全天候蹲矿监管,安监(煤炭)部门实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采煤方法改革设计,并逐级审查申报,经市煤炭局批准采煤方法改革设计后,可按规定批准启封。 未经市煤矿专项整顿领导组批准启封的矿井继续查封,要按上述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启封。不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和属于关闭对象的矿井由县市区政府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四、矿井整顿及程序 1、整顿矿井 经市煤矿专项整顿领导组批准整顿的矿井(市煤炭局批准采改设计或已实现正规开采,且不属于关闭对象的矿井)。 2、整顿程序 矿井整顿必须由县市区煤矿专项整顿领导组审核并上报市煤矿专项整顿领导组核准,由矿对照批准的设计制定整顿方案和安全措施,报县市区安监(煤炭)部门对整顿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批,同时县市区安监(煤炭)部门要入井对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其继续整顿。整顿方案必须明确整顿内容、整顿地点、整顿时限、入井人数、“三委派”人员姓名,并在井口进行公示。安全措施要突出“一通三防”重中之重的位置,高瓦斯及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火区矿井、停产时间长和通风系统损坏严重的矿井入井前要由救护队对井下有害气体进行测定。整顿符合验收条件的要及时按《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的实施方案》规定进行验收,并申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整顿验收不合格、确认属于关闭对象的矿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五、矿井验收及程序 1、验收复产矿井 经市煤矿专项整顿领导组验收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2、验收复产程序 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证、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五证齐全和有效,且采矿权价款已按规定上缴的矿井,县市区煤矿专项整顿领导组将矿井名单上报市煤矿专项整顿领导组核准后,经县市区煤矿专项整顿领导组按验收标准复验合格后,由县市区政府批准恢复生产,恢复生产的矿井要公示“三委派”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能力及限定的采掘工作面个数、日产量和入井人员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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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矿井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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