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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案件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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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中国法院网讯 因认为自己享有专利权的一款摩托车外形遭到对方抄袭,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文安摩托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5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认定被告力帆公司生产并销售、被告文安公司销售的“力帆LF100T”型摩托车构成对原告日本本田公司专利权的侵犯,判令被告力帆公司赔偿日本本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1996年5月,日本本田公司向我国专利局申请名称为“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次年4月获得专利号为ZL96305242.X的专利授权。2003年年底,五羊本田公司得到日方授权,获得在中国境内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以及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相关侵权诉讼的权利。 在两原告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提出,力帆公司制造并销售、文 安 公司销售的“ 力 帆LF100T”型摩托车构成对原告专利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日本本田公司50万元。 对此,力帆公司辩称文安公司销售的摩托车并非力帆公司生产,力帆公司制造的“力帆LF100T”摩托车与原告指控侵权的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不同,并不侵犯原告专利权,且力帆公司早已停产,也无获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文安公司始终未向法院作任何应诉答辩。对于这起错综复杂的专利纠纷,市二中院在审理后给出认定结论,认为被告力帆公司所给出的与文安公司没有直接业务往来以及市场上存在假冒力帆摩托车的答辩理由,不足以否认文安公司销售的涉案摩托车并非力帆公司制造、销售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经将原告指控侵权的摩托车外观和原告获专利授权时备案的专利产品图片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从各个设计要素综合体现出的整体设计和效果相似,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生产、销售的这款摩托车属于侵权产品,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认问题,原告日本本田公司提出依据涉案摩托车的生产数量,销售利润进行推算的方案依据不足,未被法院采纳。被告力帆公司称其没有营利的说法也无有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根据原告专利权的类别、该专利在整个产品中的价值比重、该专利与公知技术的区别特征、被告力帆公司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30万元赔偿数额。(作者:吴海燕 发布时间:2007-5 22 15:17:48) 唉!何苦呢?!!为什么要侵犯人家的专利权呢??!!! 附录以上资料,是因为我目前也有两个关于车辆方面的专利:一个是《机动电动两用车ZL2005 2007 5941.8》,另一个是《带备用燃油发电机组的电动车ZL: 2005 2007 5942.2》。如果有厂家或个人愿意合作,那么就要诚信合作,和谐合作,依法合作。我曾发信息给某一个公司,他这样回言:“我们生产的电动汽车在电池没电时,也可以用汽油机发电开回来。”(我在雅虎信箱里已经保存了他们的留言),他们是想就便吃好酒,我立即给他们发去了警告留言,如果侵权将依法严格追究。我查了一下,他的公司05年才成立,而我05年就已经申请了专利。所以,发表这段感想,就是给个别试图侵权者提个醒:不能认为这样简单专利产品,我们自己会生产,何别再找你所谓的专利权人,还要付什么专利使用费?那就大错特错了。专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由于与国际接轨,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政府和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我利用网上留言,发送电子邮件,包括邮寄信函,向许多公司或厂家送去了信息或资料。我敬请各界各地的朋友多关心,如果发现了你们哪儿有非法侵权生产我的专利产品了,立即与我联系,对第一个向我提供准确信息的朋友支付200元告知费。如果作为第一证人,参与专利侵权索赔诉讼,还要按照净索赔收入的20%(一般万元以上)给以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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