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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外资企业优惠政策(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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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  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 税率优惠   国家对于在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项目,或者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低于30%法定税率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税率分两档:即15%和24%。   一、在广州地区给予减按15%税率征税的区域和产业   (一)设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广州地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为限。   (四)在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广州市区(不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24%的税率   第二部分 定期减免税优惠   国家对开办初期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定期减免税主要适用于生产性企业、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等,减免期最长的是中外合资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广州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基本上均给予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期减免的项目主要有:   一、两免三减半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五免五减半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一免两减半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延长减征期   (一)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分期投资经营分别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资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可以分别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批准的初始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项目,在分别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后,如该企业仍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分别继续享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追加投资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第三部分 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是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给予退税,属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一项税收优惠。   一、退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退税额的计算   外国投资者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地方所得税。再投资退税额应以分配利润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适用的税率,把分配利润换算为税前利润进行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退税率   第四部分 地方所得税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外商在我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为更有利于吸引外商和引导外商在我市投资,根据广东省政府人民政府的规定,在我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减免地方所得税的政策。   一、外商投资举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新创办软件企业的,在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部分 其他方面优惠   近期以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旨在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国产设备;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或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外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买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对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   (一)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   1.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广州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 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如下所得税优惠:   1、 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属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 外商直接投资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以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成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本区内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由投资者申请,经市税务局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的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商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依照国务院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的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款。   5、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有企业申请,经市税务局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6、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由企业申请,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7、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局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8、 设在云埔(白云)工业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自1998年1月1日起,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港澳台商在我区办实业(包括三资企业及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实际投资在150万美元以上的,或在我区九佛镇办实业实际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在有效合同期内,可准予每商户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港澳入出境行驶牌证。   四、 在我区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1、 凡年创汇达100万港元(在九佛镇的企业年年创汇达50万港元)的企业,可申请办理穗港澳货物直通车一辆。   2、 凡是涉证的加工装配产品(国家有规定除外),凭区外经贸局的批准书可免领产品出口许可证。   3、 来料加工装配产品需要内销的,由企业向海关和外经贸部门申请,经批准和完税后,可以在国内市场销售。   4、 对外加工装配企业经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报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从被认定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5、 来料加工产品出口后,可凭合同、加工登记手册、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   6、 凡年工缴费达25万美元以上或年出口值200万美元以上对外加工装配企业,经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核确认后,可审办三月两次往返港、澳通行证1至2个。   7、 年出口值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引进的高中级人才,只要具有本科学历以上文化程度,并在企业服务满3年以上的,可凭有效证明向人事部门申请办理调入广州市户口手续。   8、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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