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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共事业,怎样征收增值税?与销售数量有关的能不能举个例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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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我估计你是在学习《税法一》的时候对“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征收营业税。 ”这句话不理解。其实这句话出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也很好理解。比如燃气公司收取的管道煤气安装费,由于与以后的煤气销售数量没有直接关系,这时是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而与销售数量有关的如供电局销售电力给工业用户里有一个线损费和变损费,这个线损与变损是与用电量相关的,这时要将线损费和变损费换算成不含税价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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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来水公司属于公共事业单位还是属于公益事业单位?
 
关键词: 公共事业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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