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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有多少汉族人?有多少蒙古族人?国家对蒙古少数民族都有什么优惠政策?哪位知道的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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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全区总人口2377.49万人,其中蒙古族人口404.08万人,汉族人口1843.7万人。 一、增值税、消费税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增加税负返还 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二)实行出口退(免)税 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企业可凭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企业可凭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4.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分三类为不少于5年至20年。由于特殊原因,还可以申请加速折旧。 7.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二)对技术使用费的减免税优惠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下列各项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1.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2)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3)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2.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3.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4.在节约能源和防止环境污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5.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2)核能技术; (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6)光导通讯技术; (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三)对贷款利息、租赁贸易的减免税优惠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2.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四)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减免税优惠 1.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的减免税优惠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建设港口码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合营期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建设港口码头的合营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决定。 (六)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减免税优惠 在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中,一般都规定,对承包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仅对其连续为期超过六个月的征税,不够六个月的不征企业所得税。 (七)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优惠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能准确提供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利润率可以由原定的15%减为10%核定,按其业务收入额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八)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1.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开发区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3.外商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4.对开发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九)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税收优惠 1.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市区经济开放区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老市区和经济开放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4.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老市区、经济开放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减免优惠 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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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蒙古 汉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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