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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新房时收取水电入户费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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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不合法!

商品房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即除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外,所有

费用必须包含在价格内,价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就是价格违

规行为。

管道煤气、水、电初装费和开通费等。发展商如果要求交这些附加

费用,按照目前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人负有按期交

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

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

求。依据合同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除合同中约定以购房者支付相应

费用(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物业管理费、证

件印花税、测量费、水电开通费,其中开发商收取测量费、水电气

开通费为非法收费)作为房屋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不得以购房者先

行支付相应费用作为房屋交付条件。业主虽有物业费缴纳义务,但

权利人应为物业管理公司,而非开发商,也就是说业主对开发商并

不负物业费交纳义务,开发商以此作为房屋交付条件,属违约行

为,如因此造成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另外,水电气的建设费用及开通费,由相应机构(自来水公司、供

电公司、燃气集团)向开发商收取,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上述

费用计算在销售价格中,所以开发商不应再向购房者收取上述费

用。契税是在办理房屋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金,除

购房者委托开发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外,契税不应由开发商收取。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户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

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维

修基金一般由开发商代收,交至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但开发

商不得将收取公共维修基金作为房屋交付条件。

《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

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

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且依《城镇新建商品

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规定,商品房价格构成中包括了有线电

视网费、电话线路管理费、水电增容费、信报箱工料费等。业主在

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不应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而发展商在收取购

房款后还要求业主支付上述费用,是重复收费,构成违法。

( 坚决不能交钱啊!!!---支持到底!!!)

最好找相关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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